(2015)神民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农商行与武红平、高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红平,高云霞,张榆平,武芸,屈呈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55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佳,该公司员工。被告武红平,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云霞,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告张榆平,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武芸,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屈呈军,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红平、高云霞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住所地无法向五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该五被告均不在以上住所地居住。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五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惠萍审 判 员 麻建栋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