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施国乾诉甘肃兰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国乾,甘肃兰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施国乾,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施国祥,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兰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周启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颖,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国乾诉被告甘肃兰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国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施国乾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