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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新胜与被上诉人张红运、曹天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胜,张红运,曹天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新胜,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继志,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运,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凌巍,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天管,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新胜因与被上诉人张红运、曹天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新胜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继志,被上诉人张红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凌巍,被上诉人曹天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4月28日,被告曹天管在给第三人李新胜建房过程中与原告张红运达成租赁钢管、铁皮等建工材料的口头协议,约定20天为一个使用结算周期,租赁费750元,并约定只用一个周期。2014年5月20日,被告给第三人所建房屋完工,被告通知原告到工地拆卸钢管、铁皮、钢模等,第三人以被告所建房屋发生漏水、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允许原告将钢管铁皮等建工材料拆除并拉走。被告租赁并被第三人扣押的租赁物有:6米钢管63根、5米钢管54根,4米钢管15根,扣件12个,2米钢管11根,大铁皮1×2米72张,小铁片0.5×2米17张,行架21个。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租赁协议是事实。被告主张是第三人租赁的,与事实不符,因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没有约定租赁事宜。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商谈租赁合同是受第三人委托,第三人对此否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故其关于委托代理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给第三人建房是事实,在原、被告约定的一个租赁期限届满后工程完工。第三人以被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原告所有的租赁物,是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侵害。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扣押原告财产的行为,因而本案性质定为财产损害赔偿更为恰当。现在第三人实际控制、占有该租赁物,造成被告不能履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因而第三人应当对该侵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已将第一个租赁期的租赁费750元支付给原告,实际租赁期限也基本符合使用一个租赁期限,即2014年5月20日工程完工,第三人即实施了扣押行为。第三人扣押租赁物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每20天750元计算。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包括租赁费用和租赁物的损毁灭失责任,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第三人李新胜返还原告张红运钢管(6米)63根、(5米)54根、(4米)15根、(2米)11根、扣件12个、大铁皮1×2米72张,小铁皮0.5×2米17张,行架21个。二、第三人李新胜赔偿原告张红运扣押以上第一项租赁物的损失,自2014年5月20日起算,每20天750元,至返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第三人负担。上诉人李新胜上诉称:李新胜将修建房屋的工程承包给曹天管。房屋在打顶后出现漏水现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李新胜多次找曹天管修缮,其不予理睬,致使租赁的钢管、铁皮无法拆卸,导致其无法及时向张红运归还。该侵权事实是曹天管造成的,李新胜无过错,不应赔偿租赁费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红运辩称:李新胜无权扣押张红运的租赁财产,应当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相关损失。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曹天管辩称:曹天管为李新胜所修建的房屋并不漏水,李新胜无故扣押租赁物,应当返还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李新胜与曹天管之间订立建房协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所建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该纠纷与张红运和曹天管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李新胜与曹天管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纠纷,李新胜以该纠纷为由扣押张红运的租赁物没有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新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新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峰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祁定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