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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唐国军与长春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唐国军被申请执行人:长春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国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洮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地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洮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安宁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