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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宗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赵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红根。被执行人赵宗春,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宗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08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宗春目前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且下落不明,除已被查封的唯一一套动迁房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691650.00元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