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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铁中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厚胜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铁中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厚胜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铁中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单位存放的资金款项950779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