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苍溪县红军渡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红军渡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33号。法定代表人谢福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红军渡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东路上段。法定代表人罗长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苍溪县红军渡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广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