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邓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雪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雪明,曾用名邓军、袁国荣,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2009年7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6月22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雪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雪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邓雪明搭乘B31路公交车途经本区生活区公交站时,趁被害人赵某下车不备,从其挂包内盗走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35元、身份证和“丽都时尚生活坊”会员卡各1张),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赃物发还被害人赵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云刑初字第100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邓雪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雪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在庭审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所盗物品已经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雪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莉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吉静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