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许奕锋与黄志英,梁土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许奕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于慧影,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梁土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奕锋诉被告黄志英、梁土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奕锋撤回对被告黄志英、梁土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92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30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庆 云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霞书 记 员 朱珊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