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必高与向义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必高,向义泉,俞顺活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369号原告周必高,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贤平,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向义泉,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况万学,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俞顺活,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必高与被告向义泉、第三人俞顺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必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25元,由原告周必高负担。审 判 长 张 籍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游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