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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信阳市基础教育教学教研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市基础教育教学教研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潢执字第105号被执行人信阳市基础教育教学教研室。组织机构代码:F8451055-9。负责人胡道学,男,现任该教研室主任。本院在执行信阳市基础教育教学教研室罚金及追缴赃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洪审判员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新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