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恒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段东山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恒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段东山,张国庆,李小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010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被告苏州恒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尧峰路69号。法定代表人段东山。被告段东山。被告张国庆。被告李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恒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段东山、张国庆、李小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骊珠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