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辖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永兴与汤守明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兴,汤守明,周文合,袁树青,东营科盈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兴。委托代理人:李福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守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树青。原审被告:东营科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艳,经理。原审被告:东营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曹州路明月小区A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嘉斌,经理。上诉人李永兴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辖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李永兴与被上诉人汤守明、周文合、袁树青及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第六条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亦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丽萍审 判 员 张素云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