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宏扣、孙加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宏扣,孙加俊,张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8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洲、李冕,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宏扣,村民。被执行人孙加俊,村民。被执行人张宏发,村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扣、孙加俊、张宏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宏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00元,同时支付利息(1、以本金95000元从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5月10日止按月利率10.695‰计算;从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按照按月利率10.695‰上浮50%计算;2、以本金47500元从2014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695‰上浮50%计算;3、扣减已履行的利息2500元);二、被告孙加俊、张宏发对本判决第一条规定的被告张宏扣应负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宝银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葛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