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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等与梁某、陈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梁某,陈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黄某。原告李某。被告梁某,成年。被告陈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李某诉被告梁某、陈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李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李某负担。审判员 覃 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飞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