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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牛蟠莲与吕建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蟠莲,吕建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7号原告牛蟠莲,女,汉族。被告吕建平,男,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现居住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蟠莲诉被告吕建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蟠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蟠莲以无法提供被告居住地信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蟠莲负担537.5元。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路士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