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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亚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亚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1321号。组织机构代码56045792-2。法定代表人焦振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亚姣。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0元。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