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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严一凡与西安唐宫御宴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一凡,西安唐宫御宴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被告)严一凡,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青龙路青龙小区***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72********。被告(原告)西安唐宫御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号西安邮政局中心院东南角*楼。注册号610100100279199。法定代表人张校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跃东,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侠,女,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该公司。原告(被告)严一凡与被告(原告)西安唐宫御宴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一凡及被告西安唐宫御宴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跃东、刘海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一凡诉称,其于2014年6月28日经人介绍与被告公司协商,入职被告公司,月工资1.2万元,但工资表上显示6000元,另外6000元以补助形式发放。2014年9月1日,被告通知其离职,并说明工资马上支付。但后来被告仅以每月6000元结算。因此,其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未劳人仲案字(2015)30号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2014年6月30日至9月1日期间所欠工资13463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万元,支付其离职后的误工补偿费、律师咨询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万元,并未其补办补缴2014年6月30日至9月1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被告西安唐宫御宴酒业有限公司辩称,其已足额支付了原告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其向原告发了聘用函,就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同意为原告补缴社保,但原告需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原告不存在误工事实,其不应支付该部分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严一凡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被告处工作,被聘为产业园项目总经理。原告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聘用函,载明:原告于试用期月工资先付6000元,年终奖励,试用期为1-3个月。2014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递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2014年7月、8月,被告分别为原告发放工资4489元、6600元。原告离职后,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2万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万元,补办补缴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支付误工费2万元。2015年1月26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案字(2015)30号仲裁裁决,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补发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463元,为原告补办补缴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驳回了原告其余请求。原、被告对该裁决均不服,相继诉至本院,原告严一凡的诉讼请求如上所述,被告西安唐宫御宴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其不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不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463元。本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一并处理。诉讼中,原告严一凡称被告承诺其月工资1.2万元,但其提供的聘任函上载��工资先付6000元,年终奖励,其在聘任函上注明的每月补贴6000元系其自己所写,被告不认可。被告提供原告辞职报告、工资单等,证明原告自己辞职,且工资已经结清。法庭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聘用函、辞职申请表、辞职报告、产业园招商公关清单、工资单,以及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申请劳动或社保管理部门解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的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扣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劳动者一倍工资的差额。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本案中,被告称其为原告发的聘用函即为劳动合同,因聘用函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条款,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因此称其不应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8月份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称其月工资1.2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2014年8月,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66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8月份双倍工资差额为66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工资的请求,原告严一凡在其领取7、8月工资的工资单上载明7、8月份工资已经结清,且工资单显示,6月份应发工资已在7月份工资中发放,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该期间拖欠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并无证据证明支付原告2014年9月1日的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拖欠工资30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职后误工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唐宫御宴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严一凡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600元及拖欠的工资303元。二、驳回原告严一凡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西安唐宫御宴酒业有限��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原、被告各预交10元),由被告西安唐宫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于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人民陪审员  仇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