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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毅华、曾佑林等与衡阳市金阳绿色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华,曾佑林,邹黎新,李政,张少方,邹雪峰,魏开发,谭瑞姣,衡阳市金阳绿色农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毅华,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曾佑林,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邹黎新,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政,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少方,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邹雪峰,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被执行人谭瑞姣,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魏开发,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被执行人衡阳市金阳绿色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北路13号(衡阳县金林鞋业公司办公楼306号)。法定代表人吴金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林,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张毅华、曾佑林、邹黎新、李政、张少方、邹雪峰、谭瑞姣、魏开发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金阳绿色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蒸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衡阳市金阳绿色农场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5N5**小轿车按调解协议内容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邹黎新。据此,本院2015年4月13日查封的被执行人衡阳市金阳绿色农场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5N5**小轿车,依法予以解除查封办理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市金阳绿色农场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5N5**小轿车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衡阳市金阳绿色农场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湘D5N5**的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马自达牌CA6490AT、发动机号码70001479、车辆识别代号LFBME3080AJB09427)变更登记给申请执行人邹黎新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陈格生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登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