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钟建宝与天津恒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建宝,天津恒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钟建宝,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恒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西(宝悦电动车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341094X。法定代表人:刘艳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建宝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恒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钟建宝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建宝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建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钟建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耀建代理审判员 裴 然代理审判员 张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