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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吴军与赵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军,赵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97-1号原告吴军。被告赵志军。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吴军与被告赵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赵志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万阅城1号楼A座XXX号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志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万阅城1号楼A座XXX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