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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位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国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35号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郭金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颖,员工。被告:位国清,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位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9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