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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古凤麟与王爱范及杨淑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古凤麟,王爱范,杨淑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4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古凤麟,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范,男,汉族,1949年5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一审被告:杨淑贤,女,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再审申请人古凤麟因与被申请人王爱范、一审被告杨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五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古凤麟签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向古凤麟送达了传票,在传票指定的时间,古凤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古凤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