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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叶永松与浙江大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永松,浙江大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叶永松。被执行人浙江大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法定代表人:朱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永松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尚有1047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4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