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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联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联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90-1号原告王红梅,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德彬,河南京港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左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吴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梅与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联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夏邑县滨湖路,本案应由夏邑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潇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