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葛某某,女,1972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肖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