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620-1号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石小路167号附2-1-5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7501-9。法定代表人刘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清明,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组织机构代码55409205-8。法定代表人杨德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全额退还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