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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商再重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青岛蓝天远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商再重字第1052号原告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三区7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林,董事长。被告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许允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保刚,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一林,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青岛蓝天远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长沙路64号。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辉,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蓝天远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丛丽滋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