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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68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廖某某,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银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