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开执字第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沙玉英与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玉英,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开执字第0365号申请执行人沙玉英。被执行人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法定代表人徐建康。沙玉英与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68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调解书: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9月17日一次性支付沙玉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4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全部资产,因被执行人涉及债务众多,本案需等待参与分配。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方便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68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