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925号原告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2205室。法定代表人陈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美萍,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北京爱谱华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彦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