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涂德灼与刘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德灼,刘明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涂德灼,农民。被告刘明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德灼诉被告刘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德灼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德灼以已与被告刘明祥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德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涂德灼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