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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闵凤山、姜开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闵凤山,姜开桃,林义和,林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宝,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倪晓林,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闵凤山,农民。被执行人:姜开桃,农民。被执行人:林义和,农民。被执行人:林成金,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闵凤山、姜开桃、林义和、林成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天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27000元,未执行标的2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闵凤山、姜开桃、林义和、林成金长期在外,无法寻找,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