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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鞍燕与黄铁牛、黄燕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铁牛,黄鞍燕,黄燕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铁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鞍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燕娴。上诉人黄铁牛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民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伟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