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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唐洪珍与黄开勤、张世元、张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洪珍,黄开勤,张世元,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唐洪珍,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4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黄开勤,女,汉族,出生于1947年7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张世元,男,汉族,出生于1946年3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0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被执行人黄开勤在兴文县古宋镇马栏湾四组住房一套(第一至第二层自建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欠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