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通源塑料包装(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通源塑料包装(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331号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叶明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显祥,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源塑料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叶明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洪本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琴,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源塑料包装(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滕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