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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通源塑料包装(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通源塑料包装(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331号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叶明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显祥,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源塑料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叶明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洪本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琴,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源塑料包装(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金久盈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滕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