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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陈丽芳、钟沛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陈丽芳,钟沛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02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为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负责人陈建松,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俊,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婷,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丽芳,女,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钟沛祥,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陈丽芳、钟沛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玲冰代理审判员  杨 博代理审判员  陈丽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佩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