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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范贵,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晓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玉亮(被执行人之父),无职业。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07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强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偿还尚欠贷款本金199057.37元,支付截止至2014年1月4日的罚息1568.73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所产生的罚息;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强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439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强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辰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