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甘久荣与翁其兴、王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久荣,翁其兴,王颖,福建隆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甘久荣,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翁其兴,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颖,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隆正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外运大厦七层西区。法定代表人傅春晖。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久荣诉被告被告翁其兴、被告王颖、被告福建隆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诸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久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60元,减半收取为41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