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敖特更其其格诉被告恩克那顺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克利巴特尔,恩克那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54-1号原告青克利巴特尔,男,蒙古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杭锦旗文化局文物管理所职工。被告恩克那顺,男,蒙古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杭锦旗文化局文物管理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敖特更其其格诉被告恩克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特更其其格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恩克那顺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原告青克利巴特尔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蒙KJ18**)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恩克那顺在账户内的存款;二、依法原告青克利巴特尔以自己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蒙KJ18**)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那日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