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邱立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立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75号罪犯邱立辉,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大专文化,因犯贪污罪被判刑,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了(2012)克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邱立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8月23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勇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北安监狱刑罚科科长李英杰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邱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邱立辉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经当庭质证,检察机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确实、合法;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罪犯邱立辉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立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