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严金友、严金梅等与严素华、刘芹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金友,严金梅,严素珍,严素芳,严连生,严素华,刘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金友,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金梅,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素珍,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素芳,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严连生,居民。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薛美林、董颖(实习),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素华,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芹,居民。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严金友、严金梅、严素芳、严连生、严素珍与上诉人严素华、刘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双方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就分家协议约定的范围、保留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范围、拆迁补偿过渡安置费是否存在及其数额、安置房屋现有状况等相关事实均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严金友、严金梅、严素芳、严连生、严素珍上诉案件受理费15190元,退回给上诉人严金友、严金梅、严素芳、严连生、严素珍;严素华、刘芹上诉案件受理费15190元,退回给严素华、刘芹。审判长 徐冬然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