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齐辉故意伤害罪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48号范某某、赵某某:你们为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刑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定性错误,应定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们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