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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刚健与鲁山县福临门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健,鲁山县福临门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张刚健,男,1955年3月15日生,回族,市民,住宝丰县。被告鲁山县福临门商业有限公司(福临门超市)。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中段(原种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65986003。法定代表人王潭潭,经理。原告张刚健与被告鲁山县福临门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临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刚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临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刚健诉称,原告系宝丰县马光明月饼代理经销商,2014年8月至9月期间给被告福临门公司供应月饼,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60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请求:1、由被告清偿货款56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被告清偿货款2600元。被告福临门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刚健系宝丰县马光明月饼经销商,2014年8月至9月向被告福临门公司供应该品牌月饼,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608元。2015年3月16日,该公司经职工王中和向原告偿还货款1008元,2015年4月2日偿还货款2000元,下欠2600元。该公司职工王中和向原告出具有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4600元)今欠到马光明月饼款肆仟陆佰整。福临门超市:王中和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2日已付贰仟元(2000元)王中和。”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刚健将货物卖与被告福临门公司,被告接收货物后,应当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被告福临门公司无故推脱不支付原告下余2600元货款,缺乏正当理由,行为不当。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6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福临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山县福临门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刚健支付货款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鲁山县福临门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德国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