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三台县芦溪原临江四队社员曾杨等173人与三台县芦溪镇人民政府、三台县芦溪镇南外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三台县芦溪原临江四队社员曾杨等173人,名单与起诉时名单相同。诉讼代表人:曾杨,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诉讼代表人:赵开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诉讼代表人:王帮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诉讼代表人:戴贵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被告:三台县芦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果,系该镇镇长。被告:三台县芦溪镇南外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戴长柏,系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芦溪原临江四队社员曾杨等173人与被告三台县芦溪镇人民政府、三台县芦溪镇南外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台县芦溪原临江四队社员173人于2015年6月17日以“现因与被告三台县芦溪镇人民政府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芦溪原临江四队社员曾杨等173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台县芦溪原临江四队社员曾杨等173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6元,收取488元,由原告三台县芦溪原临江四队社员曾杨等173人负担。审 判 长 高云宝审 判 员 余致金人民陪审员 涂厚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