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进与合肥市长久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72号申请执行人:孙进被执行人:合肥市长久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市长久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长久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50元【其中工资及加班费合计63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