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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沈建芳、章再新与冀亚辉、杨娜、王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沈建芳,女。申请人章再新,男。被执行人冀亚辉,男。被执行人杨娜,女。被执行人王瑛,女。沈建芳、章再新与冀亚辉、杨娜、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88000元,违约金26080元,逾期违约金78634元,共计492714元,执行费729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冀亚辉名下有车牌为陕a1qh3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冀亚辉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