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袁天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初字第430号原告: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市。被告:袁天茂,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天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