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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卢某某,女。被告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萍人民陪审员  薛云艳人民陪审员  赵丽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