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卢某某,女。被告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萍人民陪审员 薛云艳人民陪审员 赵丽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