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厚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厚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69号罪犯张厚丛,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无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了(2005)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厚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5年6月23日入监服刑。2008年10月20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8月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厚丛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厚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八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